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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异地同居关系后,财产如何分割

康* 江苏-常州 同居咨询 2021.03.25 20:02:41 471人阅读

解除异地同居关系后,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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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同居析产引纠纷2000年年初,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居住在坐落于金光商场以南原告的房屋内。后被告不愿在该房居住,原告将此房卖掉后购买了位于夏邑县糖酒公司院内的三室一厅单元住房一套。原告向房屋开发商A交纳了购房款53000元,并以其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称其交给原告40000元购买此房及双方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参与了原告生意的经营,并曾因患有支气管哮喘病住院。双方发生矛盾后,曾于2002年10月1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男方给女方5000元,同居前的财产各人归各人所有,今后再无财产纠纷”。见证人B,王某某签字并按了指印。后被告不同意协议内容,于是原告向人民提交诉状,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判决: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人民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一处,是原告卖掉旧房后购买。被告称其交给原告40000元。买房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没有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原告给被告5000元,被告称原告给其5000元后其又收回去,是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且又未证明该5000元由原告拾得,因此原告没有再付款的义务。鉴于被告现患有支气管哮喘病,且无固定的生活收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给被告一定的生活帮助费。律师说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法律规定按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主张按份共有的,应当予以证明,无法证明的推定为共同共有。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各向接受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一般成作为个人财产;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双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2021-03-25 20:03:41 回复

您好,依据你说的情况的,你们可以签署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并约定你们的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承担问题的,建议您与我们联系,可以依据你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具体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后才能给出更详细的法律意见,如需法律服务可以来电说明情况或添加威信咨询。(如遇电话繁忙时,建议直接添加威信咨询,点击主页里面有联系方式,电话和威信同号)工作繁忙,不能及时回复咨询的,请谅解。以上是本团队律师抽取空闲时间义务提供的法律意见,如有帮助,请采纳并评价。想知道更多法律知识,可以搜索关注“晌法”公众号了解学习。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颜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属于连带之债。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又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齐帮助。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
6、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干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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