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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分配,迟迟不给?

ask****926 山东-济宁 遗产继承咨询 2021.03.13 14:11:56 366人阅读

遗产纠纷分配,迟迟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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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产分配有争议可以起诉,需要可以联系我详谈手机微信同号

2021-03-13 15:55:4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问:您好,我是广西河池人,在我们家所在的镇上曾经发生了这样的一件事情:老翁甲有一子三女。老翁甲常年与老伴及儿子生活。老翁配偶由小女儿接去共同生活。老翁儿子因故死亡,家里仅剩老翁。小女儿见此情况,接了老翁去与其生活了半年时间,后因老翁未能适应女儿家的生活而搬回,并与搬回后两个月叫老伴回来与之生活。老翁配偶因病去世。
老翁三女有一女(二女儿)曾要了一上门女婿,二人未办有结婚登记,育有一子。我镇普发大水,冲毁了家里的土坯房两间。随后二女儿离家出走,(传该女现嫁外地,登记结婚并有一子)女婿随之亦携子回老家居住,从此未再过问老人的生活。在老翁配偶去世之后不久,该女婿上门要求继承老人的房屋,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等各项,二女儿以其在二姐离家出走后其未照顾老人生活为由予以拒绝,并与大女儿,小女儿二人协议将家里原有的宅基地出售给村中村民,留了老翁居住的房子外,其余的房子及土地一起出租给村中同一村民,租金由该村民一次给付给老翁做生活费用。女婿对此有非议,并霸占女方出租的部分土地未交付给租民,并声称要告三女,要求继承宅基地、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对此我有疑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有缔结婚姻未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之前的承认为事实婚姻,之后的为无效婚姻。像此例中的二女与其原配偶的婚姻成立事实婚姻,但他们自结婚起感情一直不和,二女儿离家超过2年才与别人结婚,这里二女儿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重婚我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那么法律上是否承认事实离婚或者有事实离婚之说女婿须在配偶死亡之后对老人尽了赡养的才能拥有继承权,但此例中,该女婿并未与二女儿离婚,对于二女儿应得的份额是否要分给他一部分二女儿的份额是否应由她与该女婿共同生育的儿子所有个人认为在父母双方并未完全去世的情况下儿女是没有继承的资格的,但我地风俗如此,若父母年老且有一人去世的,子女开始继承财产。故我的问题中有关与财产争议的均设定为父母双亡。由衷的希望老师能为我解开心中的疑惑,不胜感激!
答:对于此纠纷,如果假定父母双亡,那么其二人的遗产由三个女儿来继承,其它人没有权利来继承的。由于二女儿已经构成事实婚姻,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因法定继承所得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上门女婿对二女儿继承所得的遗产享有部分权利,但其二人所生的儿是没有份额的。
还有,上门女婿要想取得继承二女儿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就须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反观本案,该女婿并未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另外,二女儿事实婚姻已经成立,其不应该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再嫁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继承纠纷中的遗产如何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问:您好,我是广西河池人,在我们家所在的镇上曾经发生了这样的一件事情:老翁甲有一子三女。老翁甲常年与老伴及儿子生活。2003年老翁配偶由小女儿接去共同生活。2004年老翁儿子因故死亡,家里仅剩老翁。小女儿见此情况,接了老翁去与其生活了半年时间,后因老翁未能适应女儿家的生活而搬回,并与搬回后两个月叫老伴回来与之生活。2006年老翁配偶因病去世。
老翁三女有一女(二女儿)曾要了一上门女婿,二人未办有结婚登记,育有一子。1996年我镇普发大水,冲毁了家里的土坯房两间。随后二女儿离家出走,(传该女现嫁外地,登记结婚并有一子)女婿随之亦携子回老家居住,从此未再过问老人的生活。在老翁配偶去世之后不久,该女婿上门要求继承老人的房屋,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等各项,二女儿以其在二姐离家出走后其未照顾老人生活为由予以拒绝,并与大女儿,小女儿二人协议将家里原有的宅基地出售给村中村民,留了老翁居住的房子外,其余的房子及土地一起出租给村中同一村民,租金由该村民一次给付给老翁做生活费用。女婿对此有非议,并霸占女方出租的部分土地未交付给租民,并声称要告三女,要求继承宅基地、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对此我有疑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有缔结婚姻未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1994年之前的承认为事实婚姻,之后的为无效婚姻。像此例中的二女与其原配偶的婚姻成立事实婚姻,但他们自结婚起感情一直不和,二女儿离家超过2年才与别人结婚,这里二女儿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重婚?我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那么法律上是否承认事实离婚或者有事实离婚之说?女婿须在配偶死亡之后对老人尽了赡养的才能拥有继承权,但此例中,该女婿并未与二女儿离婚,对于二女儿应得的份额是否要分给他一部分?二女儿的份额是否应由她与该女婿共同生育的儿子所有?个人认为在父母双方并未完全去世的情况下儿女是没有继承的资格的,但我地风俗如此,若父母年老且有一人去世的,子女开始继承财产。故我的问题中有关与财产争议的均设定为父母双亡。由衷的希望老师能为我解开心中的疑惑,不胜感激!
答:对于此纠纷,如果假定父母双亡,那么其二人的遗产由三个女儿来继承,其它人没有权利来继承的。由于二女儿已经构成事实婚姻,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因法定继承所得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上门女婿对二女儿继承所得的遗产享有部分权利,但其二人所生的儿是没有份额的。
还有,上门女婿要想取得继承二女儿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就须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反观本案,该女婿并未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另外,二女儿事实婚姻已经成立,其不应该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再嫁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版权纠纷通常属于民事纠纷,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才算是刑事纠纷,怎么去辨认呢?一般来说,民事案件都是自诉案件,即只要你不主动去追究对方的责任,司法机关是不会主动介入的,所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即不会对人身有所限的责任;
刑事案件一般来说是不以公民个人的意愿转移的即公诉案件,是公安局和检察院主动介入的,所承担的责任一般是人身责任,即限制人身自由的责任。有几种特殊的刑事案件,即自诉案件,就是公民不去追究的话,司法机关也不会追究,还有一种是是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最后刑事案件里可以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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