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贵州法律咨询 > 黔东南法律咨询 > 黔东南暴力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条例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条例

杨** 贵州-黔东南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1.03.11 03:57:54 318人阅读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条例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黔东南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黔东南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既遂判死刑,故意未遂15到20年以上,正当防卫无罪。不是故意致死的。10到15年,非故意未遂的时间以下,凡年满14周岁就要对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只是刑罚的轻重不同。故意的刑罚要大于过失。精神病患者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题,因此精神病患者不能构成故意罪这里所说的精神病,出间歇性精神病,在正常情况下,此外还有很多证明,也是可以转化为故意罪的。例如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如发生被被虐待监管人员死亡的情形,再转化为故意罪,以罪定罪处罚。

2021-03-11 03:59:54 回复

见义勇为杀死了人,这个问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暴力,应当负刑事责任、、抢劫、爆炸、投毒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构成防卫过当、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抢劫,如果其他手段可以制止而。对正在进行行凶这些问题我国的刑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对于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有规定受益人给予合理的补偿、、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贩卖毒品、放火: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等暴力性犯罪,如果见义勇为杀了人,则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建议可以去参考下刑法总则部分,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中也有规定,如。比如正当防卫,是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紧迫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说的间接应当是指间接故意。刑法规定的故意罪是指被告人有的想法又实施了的行为。这里说的故意有两种形态,一种是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放任结果发生。直接故意,如
A因事对
B怀恨要杀死他,对其胸部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间接故意,如A因事对
B不满,与其口角后掏出尖刀用力刺其胸部一刀,其大量流血倒地,面临死亡危险,A想,谁让你对我不好,死不死我不管,遂离去,B因未得到救治失血性休克死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令第257号)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