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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2条第一款第三项

谭** 湖南-衡阳 其他咨询 2021.03.10 14:19:28 363人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2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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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2、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021-03-10 14:2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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