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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判决书一般多久下来

邓* 河北-衡水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1.02.26 18:37:24 377人阅读

医疗事故判决书一般多久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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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简易程序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判决,如果案情复杂可以转普通程序,那么就是立案日起六个月内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2021-02-26 18:38:24 回复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简易程序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判决,如果案情复杂可以转普通程序,那么就是立案日起六个月内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简易程序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判决,如果案情复杂可以转普通程序,那么就是立案日起六个月内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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