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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妻子和我分居1年多,没有离婚。在外有人

ask****738 江苏-常州 离婚咨询 2017.03.05 14:27:08 1184人阅读

你好,我妻子和我分居1年多,没有离婚。在外有人,且已经怀孕。我跟踪他,知道了他们的同居地点,并成功调取物业录像,拍到同出同进照片,但邻居不配合我调查。但是在女方村上得到录音,证明2人是在一起嗯,只要王莎每年都要他那3万元诺,而且每年小2口存不多,只要5到8万那2个人办事呀什么的,钱也不看的这么重了,且怀孕。同居差不多6月之久,且同意上庭作证,且亲自写了笔录。上2次跟踪,均被发现,之后他们就不住一起了,且对外宣称已经分手,女方更是说孩子不是他的。男的也一口咬定,她没有告诉男方还没有离婚的事实。可否起诉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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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以前的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段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被取消。因此,婚后财产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总会发生一方较弱、一方出轨、一方家暴等等情况。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时,按照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婚后财产分割并非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三、婚后财产如何分割的例外情况:
随着房价的高涨,很多男女在结婚时会将房子作为考虑的重要条件,导致正常的婚恋观受到严重冲击。离婚夫妻房产分割时,也会遭遇到种种难题,造成不公现象的发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后取得房产的一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服役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的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时,也可将自己占有的份额视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
明确了婚后财产哪些属于分割的范围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割原则对婚后财产进行分割,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幸福的家庭是一样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因此,谁家的情况是怎样的,只有当事人知道。并且,有些夫妻之间还有一些难言之隐,即是闹上法庭请求分割婚后财产,也会因为一方或双方隐瞒事实,造成不公。因此,在事情复杂时,可以选择请求律师的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哪些财产是婚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如未约定归属的,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以上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转化为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计入分割范围。
(二)、哪些财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9-01-22 13:3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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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些夫妻常常认为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这是因为他们误解了《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条规定。b
b
首先,分居两年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异地工作等等。因此,并不是只要分居就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导致分居满两年,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b
b
其次,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只是作为判定准予双方离婚与否的一个考虑因素,必须根据整个案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b
b
最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不能自动离婚。法律没有规定分居可以自动离婚,离婚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分居两年不可以自动离婚、分居多久都不可以自动离婚。b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总结:
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没有还债义务。此驳回了刘某对林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案例简介:分居后丈夫欠外债
刘某与林某、张某夫妇于1993年相识,不仅是同事、朋友,还曾经是邻居,一直关系良好。 1月29日,林某以家庭经营的防盗门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20万元,还请求刘某不要把借钱的事情告诉自己的妻子张某。刘某答应借钱,双方签订《借据》一份,约定林某于5月30日前还款。由于是多年的朋友,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但没有写在《借据》上。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转账9万元至林某账户,并取现11万元交给了林某。收到款后的9个月,林某每个月都向刘某支付6000元作为利息,但此后林某既不付息,也不还款。刘某多次催促无效,只好将林某夫妇至。
判决:妻子不知情不承担清偿责任
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答应帮被告向张某隐瞒借款的事情,可见张某对此事不知情,且林某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林某向原告刘某所借款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刘某要求林某妻子张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最后,判决林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给刘某,并驳回刘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妻子是否该还钱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及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等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该债务是否缘于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而产生、投资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本案中,林某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没有证据显示借款出于被告林某和张某的合意,也无证据证明林某借款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和张某有分享该借款带来的收益,因此驳回了刘某对林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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