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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三个多月了,因为性格原因想离婚,钱财方面怎么算?

ask****205 黑龙江-哈尔滨 离婚咨询 2021.02.17 15:17:45 327人阅读

我们结婚三个多月了,因为性格原因想离婚,钱财方面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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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21-02-17 20:35:53 回复

(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
第二类、
第三类婚外情,那么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望采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只有一处住宅,所以离婚时在分割房产上往往争议比较大,  房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产权很明确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很明确,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但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扩建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对共同部分产权人所有部分有所体现,属于另一方应得的分额,由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房产确属共同所有,但离婚时双方均争产权,而该共有房产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扶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等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其要求应属合理,另一方应予协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对于离婚时,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处理。  婚后按揭房的分割,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对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或还贷的部分,另一方应予以补偿,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  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有实际出资人与产权人不同一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出资人要争得权利得话比较困难,为切实保证您的权利,建议您咨询专业婚姻法律师。

男方和女方离婚时争取孩子抚养权,法律有如下规定:
一、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扶养义务的。
  3男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收入的。
  7男女双方均无时间照看孩子,离婚后孩子主要由一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照看的,该方父母的意见与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对争取抚养权也起着重要作用。
二、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
  一般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会判决给女方抚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款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果女方也能举出男方的生活环境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或者即使抚养孩子了也会对孩子的未来产生不利的影响都可
  除此之外如果孩子在十岁以上还可以自己主张跟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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