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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怎么判刑

胡* 吉林-延边 工资福利咨询 2021.02.07 07:15:58 387人阅读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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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身份证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将受到处罚,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将被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10日以下拘留。根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盗用行为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两种观点都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该罪中的盗用,两者分歧主要在于对盗用的指向存在不同理解。根据字面含义,盗用,通常是指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强调的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冒用,通常是指假托他人的名义使用,强调的是实际使用人与名义上的使用人存在差异。正是基于这种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用是相对于身份证件的所有人而言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盗用是相对于身份证件的查验机关而言的。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二罪的区别表现为:
(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的管理活动;
(
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伪造、变造以外,还有买卖。因而如果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以后罪论处。
(
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2021-02-07 07:16:5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怎样判刑问题解答如下, 使用假身份证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将受到处罚,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将被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10日以下拘留。根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盗用行为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两种观点都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该罪中的盗用,两者分歧主要在于对盗用的指向存在不同理解。根据字面含义,盗用,通常是指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强调的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冒用,通常是指假托他人的名义使用,强调的是实际使用人与名义上的使用人存在差异。正是基于这种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用是相对于身份证件的所有人而言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盗用是相对于身份证件的查验机关而言的。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二罪的区别表现为: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的管理活动;
(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伪造、变造以外,还有买卖。因而如果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以后罪论处。
(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相关法律
我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民的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是由国家相关机关制作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重要证件,这些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必将侵害社会公共信用。具体而言,这类证件具备的社会公共信用可具体化为两方面:其
一,社会大众相信这类证件为国家所制作,即国家对这类证件的专属制作权;其
二,社会大众相信这类证件对公民身份的描述具备真实性,即这类证件的身份真实性。以上任何一方面被侵害,这类证件的社会公共信用就受到侵害。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这一用语意味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身份真实性,因为身份的真实性是塑造完整的社会公共信用的前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伪造了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其本人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如果行为人使用该身份证的,依然成立本罪。虽然行为人没有侵害身份证的身份真实性,但是伪造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每人都要遵守法律所确立的安定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公民在使用身份证时应当
使用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身份证,而不能使用非法制作的身份证。如果行为人明知该身份证不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而仍然使用,即便上面记载的信息是其本人的真实信息,也不能排除使用本身的违法性,因为使用本身破坏了国家公安机关对身份证的管理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

相关法律
我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民的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是由国家相关机关制作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重要证件,这些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必将侵害社会公共信用。具体而言,这类证件具备的社会公共信用可具体化为两方面:其
一,社会大众相信这类证件为国家所制作,即国家对这类证件的专属制作权;其
二,社会大众相信这类证件对公民身份的描述具备真实性,即这类证件的身份真实性。以上任何一方面被侵害,这类证件的社会公共信用就受到侵害。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这一用语意味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身份真实性,因为身份的真实性是塑造完整的社会公共信用的前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伪造了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其本人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如果行为人使用该身份证的,依然成立本罪。虽然行为人没有侵害身份证的身份真实性,但是伪造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每人都要遵守法律所确立的安定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公民在使用身份证时应当
使用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身份证,而不能使用非法制作的身份证。如果行为人明知该身份证不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而仍然使用,即便上面记载的信息是其本人的真实信息,也不能排除使用本身的违法性,因为使用本身破坏了国家公安机关对身份证的管理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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