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按《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可以拘传。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予以了进一步明确:“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及“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适用拘传”。
这个已经立案了,在判决之前调解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1.拘传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
2.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3.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
4.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以及必须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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