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承包土地政策: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其他单位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被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市。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承包土地的村民在土地征收以前就死亡的: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身份性,所以继承法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然继承人可在下一轮土地承包中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就同样享有承包经营权了。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是国家对于失地村民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和安置费用,如果征地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死亡,则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则死亡村民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本无法对集体收益参与分配,更谈不上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同时不是需要安置的对象,无法享有安置补偿费。
但基于死亡村民的生前承包的土地经营权,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还是应该得到补偿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规定和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规定,死亡村民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青苗、附着物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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