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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绿灯前停车!乘客下车!推车门后面摩托车撞上

ask****732 广东-惠州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17.01.17 19:01:41 1439人阅读

红绿灯前停车!乘客下车!推车门后面摩托车撞上!车主还是乘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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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问的是乘客有没有责任的话,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有!剩下的就是责任划分问题了!你和司机均处于车内,法律上摩托车处于弱势(不管他有没有拍照、有没有违章,都属于弱势)。
摩托车骑手要负责任,只负责任划分的问题。
司机未履行安全停车和提醒乘客下车注意的责任,要负一部分责任。
同时乘客也是具有自主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同样负有一定责任。
说白了当今法律对这些东西界定有很多现成的实例,

2017-08-02 09:3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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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认定。
  
1、只存在一方过错的,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或双方以上的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担。
  
3、各方都无过错,则都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他方无责任。
  
5、从我国司法目的和国情出发,法律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做出符合地方实际的交通事故地方规范。[4]

2017-01-17 19:16:41 回复

在红绿灯路口开错车道会被记3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扩展资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第六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六十五条???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撤销决定书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予以注销;
(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你好,.
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
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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