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外国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对外国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经审查,如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离婚国外财产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解答如下, 华侨在中国境外结婚是否承认其效力为了方便华侨,我国历来鼓励华侨按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并承认其效力。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该项婚姻不得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如该项婚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等规定,我国则不承认该项婚姻为有效。 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驻在国法律又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有效的,可到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一方是华侨,另一方是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我驻该国使、领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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