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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判决离婚在中国有效吗

杜** 山西-运城 离婚咨询 2020.10.04 17:39:24 319人阅读

国外判决离婚在中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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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外离婚判决在怎样在国内生效应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对外开放和交流的增多,近年来跨国婚姻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离婚纠纷乃至由离婚引发的烦恼也在增多。前不久,市民王女士打算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让她大吃一惊的是,工作人员告知她正处于“已婚”状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经咨询王女士方才得知,她与前夫荷兰人亨利两年前在荷兰的离婚判决需申请我国承认,才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昨天,苏州中院审结一起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案件。经过审理,依法作出裁定,对该荷兰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据悉,到目前为止,苏州中院受理的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案例尚不足10起。为何要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既然双方已经在国外离婚,为何还要申请我国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苏州中院民四庭副庭长A介绍说,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很多旅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经常居住地诉讼离婚后,往往认为既然获得了外国的离婚判决,双方间的婚姻关系当然即告终结。但外国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我国承认,否则双方在国内法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导致当事人可能无法再次在国内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为重婚,而重婚系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从而使得当事人处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中。A向记者介绍了苏州中院最近受理的一个案例。甲男与乙女均为中国国籍,二人1985年在中国登记结婚。此后二人于1998年在新西兰协议离婚,并获得新西兰出具的离婚判决书,但双方均未向国内申请承认该判决。后来甲男与丙女(中国国籍)自2004年起确立同居关系。2013年1月育有一子,2013年3月双方在登记结婚并获中国驻使领馆认证。2013年10月甲男意外身亡,未留有遗嘱。乙女以甲男合法妻子的身份向人民提讼,要求分割遗产。丙女遂持新西兰的离婚判决书另向提起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之诉,要求确认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自新西兰作出离婚判决时即告终结。此案正在审理之中。看来,拿到国外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还真得申请中国承认这一离婚判决才行。如何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那么,如何向中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呢据介绍,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与我国有司法互助协议的外国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但实践中与我国签订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并不多,而且这些协议有的并不涉及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因此,大部分外国的离婚判决要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都需要当事人向其中国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承认。申请时,申请人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外国离婚判决文书、外国已合法传唤相关当事人出庭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还要经过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当然,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判决,但未向我国申请承认的,当事人仍可选择向我国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当事人对离婚诉讼和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二者只能择一。对于已经或将来可能与外籍人士走进婚姻殿堂的市民,A还提醒说,为了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一方面要增强法律观念,对配偶所在国、双方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提高证据意识,对于双方共有财产、日常大额经济支出等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最后,跨国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先小人后君子”,避免事后产生纠葛。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外国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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