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姘居与重婚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姘居与重婚行为有一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属于男女双方非法同居行为,都是我国婚姻法直接禁止的行为;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非法姘居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重婚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也是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对于重婚行为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重婚罪论处。
(2)男女双方非法同居的时间不同。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临时非法同居的,应按非法姘居认定。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长期非法同居的,则应该按重婚行为认定。
(3)形式不同。男女双方非法饼居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无需骗取结婚登记手续,从形式上,就可以断定其同居关系是非法的;而男女之问重婚的,有些行为人手里持有骗取的合法的登记手续,从表面上看,其同居关系是“合法的”。
您好,关于非法姘居该怎样处理?与重婚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导读:什么是非法姘居?非法姘居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非法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公开同居。非法姘居不是重婚,二者在性质、时间、形式上不同。
一、什么是非法姘居
非法姘居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非法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公开同居。具有如下特征:
(1)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属于婚外同居。
(2)同居生活带有临时性,双方主观上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双方公开同居,并形成共同生活关系。
(4)双方在主观上自愿
二、非法姘居怎么处理
(1)可由公安机关强制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令其具结悔过。
(2)当事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3)姘居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由公安给予治安处罚。
(4)如姘居时间长,完全类似于夫妻关系的,则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按事实婚姻论处。
(5)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的,则构成破坏军婚罪。
三、非法姘居与重婚的区别
非法姘居与重婚行为有一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属于男女双方非法同居行为,都是我国婚姻法直接禁止的行为;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非法姘居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重婚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也是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对于重婚行为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重婚罪论处。
(2)男女双方非法同居的时间不同。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临时非法同居的,应按非法姘居认定。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长期非法同居的,则应该按重婚行为认定。
(3)形式不同。男女双方非法饼居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无需骗取结婚登记手续,从形式上,就可以断定其同居关系是非法的;而男女之问重婚的,有些行为人手里持有骗取的合法的登记手续,从表面上看,其同居关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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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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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居住权与使用权的区别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他的儿子继承,但应当让服务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物权法上的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不包括住旅馆等,房屋租赁或者住旅馆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相关知识:
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多久
由于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买房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 (支付的房价实际上就包括了二者),所以土地使用权能用多长时间就关系到购买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对土地使用权按不同的用途规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住宅用地的产权人可以对土地永久使用,享有永久土地使用权;对非住宅用地(也就是指五十年和四十年出让期限的用地)仅仅规定了“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将来制订的法律如何规定非住宅用地的续期问题还是个未知数,但根据物权法可得出的结论是:非住宅用地到期后很可能不会像住宅用地那样无条件自动续期。
二、购房前如何弄清土地使用权
在购买房产时要特别注意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重点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住宅房屋并非都是居住用地。房屋的“类型”是“住宅”,并不意味着所使用的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因为土地用地为“综合用地”的,仍然可以按照规划建设商业用房以及住宅用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住楼,这类房屋虽可居住,但土地使用年限并非是70年,而只是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并非从办产证时起算。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时起算,开发商从取得土地,再到施工建设,最后交房办小产证,至少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因此购买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要扣除此前的年限,实际取得的只是剩余的年限。
(三)烂尾楼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大幅缩水。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热潮中,有不少项目因缺乏后续资金而停建。此后,经过项目转让,重新推向市场。房屋虽可重建,但土地使用权年限却不能延期,因此,这类房产所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往往只有三十年左右。
(四)居住用地转为非居住用地。开发商尽管取得的是住宅用地,但要改变土地用途也并非不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取得土地的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和规划部门批准即可改变土地用途。当然,有关部门不会随便同意开发商变更土地用途的要求,但因城市规划进行了更改,加上有些楼盘长期处于烂尾状态,土地用途就有可能会改变。因此,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房屋预售时土地是居住用地,取得小产证时土地却变成了综合用地。
(五)开发商就土地使用权问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我国实行的是“房地相连”的制度,即房地产在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由于法律实务中存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缩水的案例,因此开发商就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情况加以区别:如果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已向购买人明确告知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情况,则购买人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土地的用途及年限,而在此后未经购买人认可而进行了变更,不论因开发商主动申请变更还是土地及规划部门依职权而作出变更,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开发商均应就此向购买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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