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驾驶车辆人员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才是属于醉酒驾驶。所以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规定的数值,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这样一般是会被判处一至两个月内的拘役。但是在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中第三款对于最新醉驾的规定,如果醉酒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显著轻微情形的只有6种,分别是挪动车位、救治病人、在车上睡觉休息、隔时醉驾、车子尚未驶出以及被醉驾追尾。涉及以上6种才不会被判刑。
酒驾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涉嫌该罪的,不能以吹气检测的数据为定罪的证据,必须通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血醇鉴定,按鉴定结果为定罪的依据,所以必须抽血化验。
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值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这表明,醉驾案的审判主要是依靠对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达到80mg/100ml,是衡量醉驾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唯一标准。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对醉驾案规定了呼气酒精测试、血液酒精测试和申请重新鉴定三个程序。《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呼气酒精测试】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应当打印书面测试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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