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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迫签订辞职协议怎么办

郭** 辽宁-锦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1.16 18:58:03 330人阅读

被强迫签订辞职协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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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强迫签订离职单属于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程序:  
一、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2020-11-16 19:00:03 回复

解答如下, 就逼迫签竞业限制协议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经营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然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自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解答如下, 就逼迫签竞业限制协议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经营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然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自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强迫签订离职单属于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程序:  
一、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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