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公安机关是有权罚款的。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暂住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六条被处罚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申领、换领和补领暂住证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暂住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领取暂住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公安机关是有权罚款的。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暂住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申领、换领和补领暂住证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暂住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领取暂住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公安机关是有权罚款的。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暂住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申领、换领和补领暂住证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暂住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领取暂住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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