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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也可以向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吗

ask****367 江苏-南京 刑事立案咨询 2020.11.16 09:06:21 336人阅读

食品安全问题,也可以向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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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488条

你好,可以拨打12345投诉,会有相关部门解决此事。

2020-11-16 13:47:33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9209条

向消协投诉

2020-11-16 14:12:52 回复
咨询我
1515058532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01661条

您好,可以拨打政府热线向相关部门投诉

2020-11-16 09:35:21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027条

可以向食品安全监察及工商部门投诉

2020-11-16 10:01:29 回复
地区:江苏-无锡 咨询解答:450条

您好,可以投诉的

2020-11-16 09:32:56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71条

你好,这个是可以的举报投诉的

2020-11-16 09:16:50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25770条

向工商局举报投诉

2020-11-16 09:09:48 回复
查看其他2位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举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送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可以用电话举报。
2、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
(2)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住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被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的人数、金额等;
(4)被举报的事件必须真实;
(5)举报人请求的事项;
(6)举报人签名,并注明举报时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只要劳动者有证据可以在两年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纠纷,那么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年之内能够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
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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