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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是教育法还是义务教育法

董* 山西-忻州 学校侵权咨询 2020.11.12 10:39:05 316人阅读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是教育法还是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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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其他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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