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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保管义务是否有法律效应

江* 黑龙江-黑河 担保纠纷咨询 2020.11.11 06:58:48 346人阅读

承揽人保管义务是否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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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承揽人的保管义务《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承揽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行业的一般要求,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
二、承揽人保管义务的法律适用
(一)对材料的保管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提供。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承揽人可以自己保管材料,也可以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承揽人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不得给定作人增加不合理的费用。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材料是不可替代物的,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保管行为向定作人负责。材料因自身性质产生的自然损耗的,承揽人如果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定作人隐瞒材料瑕疵的,承揽人在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前提下,对材料的毁损、灭失以及因材料产生的工作成果瑕疵不承担责任。材料因为不可抗力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工作成果的保管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工作成果是在承揽人占有之下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保证工作成果如期交付。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交付前,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自负费用准备材料,重新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因重作而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工作完成后,承揽人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迟延受领的,定作人承担迟延受领期间工作成果的风险,即在承揽人交付至定作人实际受领期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定作人仍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

2020-11-11 06:5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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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承揽人的保管义务《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承揽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行业的一般要求,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
二、承揽人保管义务的法律适用
(一)对材料的保管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提供。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承揽人可以自己保管材料,也可以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承揽人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不得给定作人增加不合理的费用。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材料是不可替代物的,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保管行为向定作人负责。材料因自身性质产生的自然损耗的,承揽人如果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定作人隐瞒材料瑕疵的,承揽人在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前提下,对材料的毁损、灭失以及因材料产生的工作成果瑕疵不承担责任。材料因为不可抗力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工作成果的保管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工作成果是在承揽人占有之下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保证工作成果如期交付。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交付前,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自负费用准备材料,重新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因重作而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工作完成后,承揽人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迟延受领的,定作人承担迟延受领期间工作成果的风险,即在承揽人交付至定作人实际受领期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定作人仍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承担的义务是如何的
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首先,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所以要求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其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是由承揽合同的人身信任性质所决定的,否则就会使定作人与承揽人订立合同失去意义。
其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这实际上表示,承揽人不得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此,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合理使用材料的义务
承揽合同既可由承揽人提供材料,也可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如承揽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此外,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也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及时通知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以避免给定作人造成损失。
4、接受监督的义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以使定作人了解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此项义务可以说是承揽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也是定作人实现其目的的体现。在实际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及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6、保守秘密的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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