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可以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集中在一个股东手中,也可以指形式上公司股东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而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投资的部门依法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是公司法针对我国大量国有企业的存在,对其进行法律规范而作出的例外规定,但这种例外并不表明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以上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由投资人作为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那么,本文由此引申两个问题:一是投资人能否作为案件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二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何种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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