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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以哪个时间计算2018年2月

ask****240 上海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1.01 15:24:11 494人阅读

除斥期间以哪个时间计算 2018年2月12日,小区业委会贴出四届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内容为物业费涨价。 2018年9月4日,小区业主诉请法院知情权案件,要求业委会提供上述公告的表决票。 2018年11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提供表决票。 2019年1月,原告在获得知情权后,通过表决查询,发现同意票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过半要求。 2019年4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四届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请问,除斥期间是以2018年2月12日贴出公告日开始计算还是以2019年1月原告获得知情权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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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7447条

您好,按照法律规定是公告之日。但实际上你这个情况比较特殊,我认为按照你们知晓程序违法之日起更好。

2020-11-01 22:38:3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应无限期,但在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却没有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期间。根据第三十五条,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款未明确规定其他股东作出同意决定的期间,这容易造成其他股东拖延同意,使意欲转让出资的股东丧失最佳转让时机,因此,应在《公司法》中补充规定同意期间。 经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行使是否应有时间限制?股东在多长时间内怠于行使这一权利会导致其权利的放弃?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法国等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了三个月的行使期间,必要时,经裁定,得延长六个月。[5]笔者认为,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确保转让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也应增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并明确规定经过法定期限而怠于行使权利的将导致其权利之丧失。

1、属于除斥期间。
2、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除斥期间针对的是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不存在中止、中断。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二、除斥期间的特点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三、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那么除了形成权以外,除斥期间还可以适用于哪些权利?
从立法例看,由于各国立法政策不同,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承揽合同中的瑕疵担保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消灭失效(第634a条),《日本民法典》规定为除斥期间(第637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失权期间(第1667条第2款)。据此,关于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涉及民事权利在时间上限制的制度设计问题,其中包括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有待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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