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可以登记确权,合法使用。
宅基地一户多宅的情况中有些是合法的,对这一类要给予确权登记发证。
这种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到宅基地的,可以给予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的合法继承人”。另一种是村民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规定面积的,可以给予登记发证。
二、探索有偿使用、转让或自愿有偿退出
可以鼓励农民自觉自愿有偿地退出多得的,空闲的宅基地,或者在村集体内部转让给那些符合条件的,因各种原因还没有宅基地的农民,以及对多余的超出总规定面积的宅基地探索有偿使用的办法,这样可以刺激农民退出多得的宅基地,以节约用地,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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