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陪产假与产假不同,产假是无论正常生产,还是流产,都有产假,只是天数不同而已,陪产假是必须建立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享受的,老婆流产的,目前为止还没听说哪个地区有陪产假的待遇。
2、国家级的法律法规暂时没有明确规定陪产假,各地区往往把陪产假作为一种奖励假期进行规定,而且一般体现在计生法规里,并非体现在劳动法体系,比如晚婚晚育、独生子女等,计生条例会用晚婚假、晚育假、陪产假等方式进行奖励。但是,这种奖励有些地区有有些地区没有,比如广东、浙江、上海等地就有,其他地区不太清楚,你可以查阅当地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的,会扣工资的。丈夫可以根据非公负伤相关的医疗期享受医疗期间的待遇,妻子请假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下面附上法条: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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