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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后财政局是否退土地款?

王** 广西-柳州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27 02:49:30 430人阅读

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后财政局是否退土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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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后财政局是否退土地款?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认按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审理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涉及到具体的合同解除,原因不一,但依法可以要求退还土地出让金,也可以要求国土局承担占用此资金的利息;同时,如果本方违约的,定金不得要求退还,如有其他损失的,也应当赔偿。  
一、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应为: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般是有余款未给付造成的。  
1、在合同解除被认可情况下,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注销所发土地使用权证,用地一方收回出让金,均属恢复原状之性质;  
2、这类合同一般有定金,此时国土局不退还定金,为执行定金罚则,具有一定的赔偿损失之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体现的是定金的制裁性质。  
3、接受定金的一方虽有权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情况下不予退还定金,但对所收受的定金以外的合同款项,即其他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必须返还,这是合同理论、审判实践一致认可的,是民法债法上的应有之义。  
三、任何地方土政策规定“出让金也不予退还”之说,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事实上,用地一方在要求退还出让金时,还可以要求国土局应承担利息,此主张是合理的,此点并不因原告有违约行为而不存在,原告违约可另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赔偿额可与被告应支付的占有出让金期间的利息相抵,不足部分再从出让金中抵扣。与此有关的是,执行定金罚则并不能代替违约赔偿。定金是一种担保方法,不具有补偿性,仅具有制裁性。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守约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执行定金罚则的,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相反规定,都应当予以支持。但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并用的结果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2020-10-27 02:50:30 回复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被征收安置土地金按照出让状态下的评估值确定,土地出让金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予以扣除。

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一。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
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二: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其计算的折旧,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贷款贴息。”二,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先征后退,经批准,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根据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一,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
第六年的收入总额、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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