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答复:你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被保险人就应履行以下义务:
(1)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应尽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标的如有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3)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而延误通知,也会造成事故的现场破坏,影响保险人对损失程度的勘察估算,造成无谓的纠纷。
交警大队认定,“车辆超载,超速行驶”,我应承担全部责任,初级法院认为,我事故前明知超载,并予以默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存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李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我应承担全部责任,说明我造成的自身伤害有重大过失;一审中称的超载致使刹车失灵不符合事实,认为超载并不严重;在行车途中原告李某曾阻止我,但我一意孤行。所以认为我该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交警大队笔录真实有效,我没异议,但我认为李某未能证实他所欲证实的问题。上诉人认为事故是因为超速超载导致的,我作为司机应意识到超载的危险,应具有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的义务,我过失导致事故,法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意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认为我应付责任,以30%为宜,原审10%责任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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