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报销比例问题根据铁市卫发201217号文件“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2012年度的农合政策调整是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该患者2012年2月看病,5月份报销时执行的是2011年的农合补偿,根据调政办发201120号“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省级医院住院0-1000元补偿20%,1001元以上补偿30%,因为中国医大一院是我市的省级定点医院,所以该患者在5月份报销时,报了30%,准确地说是接近30%。
二、关于二次补偿问题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精神,当新农合资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15%,累计结余超大型过当年统筹基金25%的情况下,可进行二次补偿,调兵山市2011年度基金结余超过这两个标准,调兵山市进行了二次补偿,而2012年度基金结余未达到两项指标,所以没有二次补偿。通俗地说,农合的钱是每年一收,到年底时,看有什么剩余,如果剩的钱多,达到15%,就按政策要求对患者进行二次补偿,如果没剩这么多钱,就不进行二次补偿。至于工作人员答复2013年有二次补偿的说法,不成立,当报销患者想问还能不能再报点儿时,调兵山市卫生局所有工作人员都会这样说要等第二年年初,看资金使用情况,如果结余多并达到了标准就有二次补偿,如果没有结余或者结余没达到二次补偿标准就不能进行二次补偿。之所以回答说2013年初看,就是因为2012年度的资金情况只有到2013年初才能统计出来。
对于这种情况主要是矛盾激化导致,一般没有什么好办法,对于伤者的过度治疗花费不需要赔偿,只能诉讼中处理。
对所有病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邮寄给我看一下: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进行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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