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中,你作为外国人在华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外国法人呢?依据《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如果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应视为中国法人。所以本案中,你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为中国法人,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
在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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