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抽奖营销活动,法律是保护的,并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是,如果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予以禁止,同时会受到相关处罚。本案中的经营形式,如果作为奖项的轿车价格超过五万元,将是违反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抽奖式有效销售不得超过5000元。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奖金过高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则会使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导致价格信号失真,并且可能引诱消费者作出非理性消费决策,严重扭曲市场机制,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奖品的价格会归到销售的产品上,从而扰乱市场。
但本案中,公司还未开业,抽奖的目的不是为了推销商品,而是聚集人气,所以应该不能看作是有奖销售。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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