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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8条解释是什么

陈* 河北-保定 其他咨询 2020.10.10 23:44:44 308人阅读

民法总则第188条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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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民法总则第188条解释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关于第一款的解读:
1、适用范围:只有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除请求权之外,其他权利不受时效限制,但是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时效期间:一般统一为3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但有特殊情况除外。
(二)关于
第二款的解读:
1、起算时间:债的发生原因很多,有时并不存在侵害权利的问题,故应当采取抽象表述“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可以行使之时起算”。
2、最长期间20年的规定是必然的。

2020-10-10 23:45:44 回复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特殊情况,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不合法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成为合法的行为的学说。该理论主张在特定情况下为保证公共秩序和公务运行,应赋予行政机关例外的权力。一般适用于战争、经济危机、社会乱荡等情况。特殊情况的法律效果是:行政机关可以不遵守妨碍采取必要行动的法律规则,例如行政机关可以不受权限范围的限制,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等;特殊情况只能使必要的行政措施成为合法。满意点采纳

你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请带材料来咨询。

对《民法总则》第145条的解读如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部分法律行为是完全有效的,部分则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前者如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后者如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对于其所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无效,但获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二、从意思自治的逻辑看,法律行为原则上在成立时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效力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因意思能力欠缺,需要第三人监督,以便保护行为人。
2、因法律行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范围,因此他的同意对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必须的。以上两类行为就是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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