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种类如下:
(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种类包括;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2、雇员受害行为;
3、雇佣人损害行为;
4、产品责任行为;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行为;
6、环境污染损害行为;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行为;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行为;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行为;
10、动物致人损害行为;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行为;
12、防卫过当损害行为;
13、紧急避险损害行为;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行为。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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