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法律意见】 双方必须到场,一般调解,法官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是离婚,所以,往往会进行多次调解,在此过程中,若二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可能放弃离婚并撤诉。如果多次调解无效,最后还是要启动审判程序,用法律程序来解决已经没有希望的婚姻。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