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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部分转让的,未转让部分的债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蒋** 上海-崇明区 债务纠纷咨询 2020.10.06 12:54:50 347人阅读

债权部分转让的,未转让部分的债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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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所有,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2020-10-06 12:5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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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2条并未对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不过采用口头形式的,债权人需要证明这一情形的存在。关于诉讼试下中断的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应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因提讼,当事人一方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才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债权转让不属于上述情形,所以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2、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但是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2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0条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1)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
  
(2)债权转让发生在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不需要催收内容。
  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申请仲裁;
  
(6)申请支付令;
  
(7)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8)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10)申请强制执行;
  (11)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12)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3)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通过上面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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