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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因非法吸收公共财产罪被抓和家人有关系吗

孙** 湖南-株洲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05 19:47:20 409人阅读

我老公因非法吸收公共财产罪被抓和家人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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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有一条原则,即罪责自负原则。又称“罪及个人原则”。其含义是:谁犯了罪,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止于一身”,刑罚只能适用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个人,不得适用于与犯罪人有亲戚、朋友、邻居等关系但并没有参与实施犯罪的人。罪责自负原则,完全不同于封建制刑法的株连制度。本案,如果家属或亲友知情,且参与或提供了帮助的,则涉嫌共同犯罪。  
一、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3)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对于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刑法》
第二十七条 【从犯】  (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0-10-05 19:48:2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朋友关系借款不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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