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25条规定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如果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人死亡的事实,同时知道受遗赠的事项,但是在遗赠人死亡后2个月内未明确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了继承权利。如果仅知道遗赠人的死亡时间,却不知道遗嘱的事项,那么上述的2个月的起算时间应从其知道遗赠人死亡之日起算。
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此类遗嘱在法律上叫遗赠)。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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