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继承下来的共同共有吗?
您好,关于房产证上的共有人占的份额是要如何登记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个在《房屋登记办法》中称为按份共有,当然可以办理。但在必须在申请登记时提供各人所占份额的书面约定,这个约定要签于买卖合同中,也可以在房屋登记时另外书面约定。这个约定一定要申请房屋登记的相关共有人签字确认。房屋登记后,登记机构会在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上注明各自所占份额。房产证共有人最新规定房产证共有人最新规定房屋共有人如何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主要内容:
1、《房屋共有权证》同《房屋所有权证》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屋权属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31条规定:“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明白无误地说明:包括《房屋共有权证》在内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惟一合法规定,是房屋产权登记批准机关——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房屋权利人的惟一法定凭证,显然受国家法律保护。
2、房屋共有权证书的房屋共有,实质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共有的房屋”一般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3、颁发的方式和颁发的部门。《房屋共有权证》颁发的方式,《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第33条规定:“式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产证上的共有人去世了,怎么办需要办理继承,有继承人和房主,办理新房产证,确定产权后,有这两人把房子签字过户给他人,只要有共有人姓名标注,住房权益他就有份额,没有约定多少,就是默认他和房主各占50%。手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吗,有的话,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就要按照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均分配继承,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选取一位继承人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协议,得到公证书,有被选取者和房产证登记人一起到房管,办理继承过户,。然后就可以卖掉住房。
这个在《房屋登记办法》中称为按份共有,当然可以办理。但在必须在申请登记时提供各人所占份额的书面约定,这个约定要签于买卖合同中,也可以在房屋登记时另外书面约定。这个约定一定要申请房屋登记的相关共有人签字确认。房屋登记后,登记机构会在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上注明各自所占份额。房产证共有人最新规定房产证共有人最新规定房屋共有人如何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主要内容:
1、《房屋共有权证》同《房屋所有权证》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屋权属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31条规定:“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明白无误地说明:包括《房屋共有权证》在内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惟一合法规定,是房屋产权登记批准机关——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房屋权利人的惟一法定凭证,显然受国家法律保护。
2、房屋共有权证书的房屋共有,实质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共有的房屋”一般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3、颁发的方式和颁发的部门。《房屋共有权证》颁发的方式,《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第33条规定:“式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产证上的共有人去世了,怎么办需要办理继承,有继承人和房主,办理新房产证,确定产权后,有这两人把房子签字过户给他人,只要有共有人姓名标注,住房权益他就有份额,没有约定多少,就是默认他和房主各占50%。手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吗,有的话,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就要按照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均分配继承,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选取一位继承人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协议,得到公证书,有被选取者和房产证登记人一起到房管,办理继承过户,。然后就可以卖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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