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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020-09-28 17:04: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