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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人诉讼权利有哪些

苏** 湖南-长沙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27 11:15:24 409人阅读

刑事自诉人诉讼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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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的行为包括: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民由当事人决定,人民对民事争议基本是不告不理;提讼后,原告是否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是否自行和解,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也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人民对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可以进行干预。比如,对于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不应准许,并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您好,关于刑事自诉人诉讼权利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提出控诉
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理由在于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自诉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诉的也受到限制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
自诉人在诉讼中要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
第二款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需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以下义务: (1)按时出庭,法律规定如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所以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 (2)积极收取证据,在法庭上积极举 证的义务,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自诉人提不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被裁定驳回,或者败诉,所以诉 讼代理人要承担积极举证的义务,对证据给予充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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