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规定期限,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规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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