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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所谓店堂告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的警示性的标语、标牌等为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其内容是告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或商业用语。店堂告示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经营情况的一般性宣示,如“本店暂停营业”;一类是涉及交易内容即合同条款的,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前者一般不涉及消费者的权益。后者则是作为合同条款预设的,它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营者设置这些告示的目的是将该内容自动作为将要订立的合同的当然条款,消费者要订立合同就必须接受该条款,否则经营者就不与之订立合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中,对“三包’责任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是,产品质量法的这条规定,只适用于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不适用于销售者与一般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因此销售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其对一般消费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店堂告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店主不可以用店堂告示免除自己产品质量责任,对于售出的产品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020-09-25 16:58: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