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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办动迁产权证时有错,现如何补救?

ask****689 上海 其他咨询 2020.09.25 09:32:17 310人阅读

父在办动迁产权证时有错,现如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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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付永生律师,?我们在网上看到您的提问。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地址: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大厦第一座22楼(地铁1、3、4号线到上海火车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  

2020-09-25 17:47:56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15319条

这种案子是要看具体情况的,建议详细沟通好做分析

2020-09-25 10:40:56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30209条

请问是动迁产权证上的人名有误吗?

2020-09-25 09:5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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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661558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3253条

具体是什么样的错误呢?

2020-09-25 09:47:36 回复
地区:上海-虹口区 咨询解答:2593条

你好,办理过程中有哪些过错?需要了解具体情况

2020-09-25 09:40:33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436条

你好,你问父在办动迁产权证时有错,现如何补救?有什么过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了吗?如果侵犯了,可以依法纠正,否则,也只能是自己承担责任了。

2020-09-25 15:41:19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45183条

父在办动迁产权证时有错,现如何补救,具体情况是什么发生多久了

2020-09-25 10:09:04 回复
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758条

什么样的错误?以登记为准

2020-09-25 09:4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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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故意,属于见死不见的一种情形。
一、普通的见死不求,只承担道德的义务;
二、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果见死不求,涉嫌的故意。事实上,中国刑法对见死不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国除非是因特殊关系而负有法定义务,或前行为引发法定义务的人,如果见死不救才会被按照故意来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国内也已经有过很多判例,夫妻双方闹矛盾后,妻子欲喝农药而丈夫置之不理,既不阻拦也不报警,导致妻子死亡的。

您好,关于刑事管辖错误如何救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刑事管辖错误怎样救济
刑事诉讼管辖权有异议的,一般由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案件当事人是没有异议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有几种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审判为辅原则。
3、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与普通人民之间,各种专门人民以及各专门人民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是军事和铁路运输。军事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三、刑事案件管辖权地怎么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由此可知: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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