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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这个伤算重伤吗?这个是急救时的诊断

王** 广东-肇庆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9.19 08:02:56 422人阅读

交通事故,这个伤算重伤吗?这个是急救时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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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算,重伤二级的f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重伤一级
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2重伤二级)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j)外伤性脑脓肿。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p)外伤性尿崩症。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r)脊髓损伤致重度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2020-09-19 08:03:56 回复

应该算,重伤二级的f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重伤一级
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2重伤二级)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j)外伤性脑脓肿。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p)外伤性尿崩症。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r)脊髓损伤致重度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应该算,重伤二级的f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重伤一级
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2重伤二级)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j)外伤性脑脓肿。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p)外伤性尿崩症。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r)脊髓损伤致重度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尘肺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等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过敏性、棉尘病、哮喘等。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痤疮等
3、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爆震聋等。
5、职业性化学中毒。如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冻伤等。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等。
8、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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