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
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
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
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
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
5、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
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
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
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填写说明,因为第一季度亏损,
第一季度表中的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不填写数据的,因为亏损,没有可弥补利润。如果第二季度有盈利,并且第4行“利润总额”累计数为正数,也就是第一季度亏损与
第二季度盈利相抵后,仍有盈利,这个时候,按照第4行“利润总额”累计数,来填写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如果“利润总额”累计数小于以前年度亏损额,按照“利润总额”累计数填写,相当于第一、二季度实现盈利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如果“利润总额”累计数大于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后仍有盈利,则第9行“实际利润额”为正数,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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