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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债权如何账务处理

刘* 山东-枣庄 债务债权咨询 2020.09.11 18:21:12 383人阅读

债权人放弃债权如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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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放弃债权如何账务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账务处理:  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债权人就是债主,如果自己是债权人,就是应收;如果人家(对方)是债权人,对于自己来说就是应付。书上既然说的是“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就是人家的债权,是自己的应付,即应该给人家的钱。  其次,债权人消亡或放弃债权,可以作为债务重组处理,如果是人家的债权,对于你们来说就是减少了应支付的金额,作为你们的营业外收入;如果是你们的债权,等于是损失了,就计入营业外支出。书中所言是人家的债权,你们的债务,既然不用支付了,就成为你们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2020-09-11 18:22:1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2个: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了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实践生活中,债务人为了赖帐,谎称自己没有偿付能力,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情形很多。债务人的这种赖帐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债务人有时为了蒙蔽债权人,谎称自己有偿转让财产,但实际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只要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并且财产受让人也知道债务人的这种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就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主张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无效。而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债权人必须向就撤销权的行使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只有作出了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债权人的撤销权通常应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期限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对此,(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一旦被撤销,就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对债务人而言,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的,则该合同将因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经交付财产,则根据是有偿、无偿或低价处分,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因素考虑是否撤销该行为并返还财产。对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在原物能够返还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价款,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就不应被撤销,而只能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债权债务抵偿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因业务往来,截止 年 月 日,甲方尚欠乙方货款 元,因公司停产、员工解散已2年,现经双方协商,就债权、债务抵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债权、债务以欠款总金额打5.5折计算,确定付款金额为 元。
二、因甲方已无支付能力, 为此甲方将委托自贡塞迪维尔公司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 元。
三、甲方按期支付以上款项后,视为甲方已支付所欠乙方全部货款,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全部了结,乙方自愿放弃其他一切债权。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债权人无权申请法院确认无效。
  
2、继承权是专属于被执行人(继承人)的权利,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放弃,其他任何人(包括债权人)均不得干涉。放弃继承的权利一经继承人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债权人无权申请确认被执行人的放弃继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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