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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醉驾录口供要注意什么呢?

159****2142 广东-清远 醉驾咨询 2020.09.11 11:47:21 419人阅读

你好,请问醉驾录口供要注意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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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长期以来,实践中对非法猎取的口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口供,自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2020-09-11 11:54:21 回复

醉驾到检查院录口供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这些:
1、录口供的时候无论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都必须保持忠诚、诚实、实事求是的态度,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
2、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1.从法律角度讲,录口供的时候要注意,无论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都必须实事求是。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当然,很多人在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会不自觉的避重就轻、趋利避害,但不要诬告陷害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要坚持公平正义。
2.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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