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初次冻结银行帐户的有效期为六个月,之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继续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纠纷,如果原告时申请财产保全,会在开庭前冻结被告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账户、基金账户等),如果没有申请财产保全,原告胜诉后,如果被告没有偿还债务,原告可以申请执行,执行期间为6个月,这6个月内可以随时冻结被告资产。债务纠纷审理时间:
1、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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