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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配偶者的生育权包含什么条件

杨* 贵州-贵阳 其他咨询 2020.09.01 02:11:34 453人阅读

无配偶者的生育权包含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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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各省市都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保证法律的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能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一出台,在全国引发了关于独身者或未婚者是否应享有生育权的一场大讨论。笔者认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与婚姻状况没有必然联系,无配偶者当然享有生育权,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也为无配偶者实现生育权提供了辅助手段。具体言之:
1、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婚姻关系不是生育的前提条件
生育权是一项天赋人权,它平等地赋予了每一个自然人,只要是自然人就当然享有,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同时,“属于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所以,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有充分的理由。”只要自然人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其中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非规定“夫妻有生育的权利”,那么公民无论是否已婚当然享有生育权。
2、承认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在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下,人们往往把生育和婚姻联系在一起,婚姻成为生育的前提。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出现了多样化,虽然多数人仍选择结婚生子的传统生活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单身不婚、离异、丧偶后不愿再婚、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些人不选择婚姻生活,但并不代表其没有生育、延续后代的需求,只要其行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就不应当过度地干涉,社会公众也应当予以理解和尊重。我们必须认识到:缔结了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同样,不婚、非婚也并不能否定其有生儿育女、为人父母的权利和愿望,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愿望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吉林省该条例体现了对女性无配偶者的权利保护,是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值得肯定与赞许。
3、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无配偶者生育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在理论上不存在疑义,至于现实中其能否行使生育权以及如何行使生育权则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发展,为无配偶者不通过男女自然两性结合而实现生育权提供了可能性。人工授精技术是人类发明应用最早的一种人工生育技术,一般指男女的精卵通过非方式形成合子而达到生育的方式。未婚男女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并且我国已经建立了库,也可以帮助那些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单身男性亦可以通过“”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是指将男性和他人卵子植入某一适合怀孕的妇女体内,直至胚胎孕育成熟,分娩出婴儿,其中的由该单身男性提供,卵子由卵子库提供。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工授精和行为并没有侵害第三方或社会的利益,而是一种尊重人权、符合人性的措施,法律应当允许,当然也应对其从制度和程序上做出相应的规范。

您好,针对您的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条件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收养是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夫妻收养子女必须共同进行,这有利于巩固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也有利于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使其在一个和睦、安定的环境中成长。《收养法》第10第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除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外,夫妻必须共同收养。为了保护收养人的利益不允许夫妻中的一方单独收养子女。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巩固和发展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保障。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包括有配偶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各省市都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保证法律的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能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一出台,在全国引发了关于独身者或未婚者是否应享有生育权的一场大讨论。笔者认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与婚姻状况没有必然联系,无配偶者当然享有生育权,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也为无配偶者实现生育权提供了辅助手段。具体言之:
1、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婚姻关系不是生育的前提条件
生育权是一项天赋人权,它平等地赋予了每一个自然人,只要是自然人就当然享有,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同时,“属于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所以,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有充分的理由。”只要自然人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其中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非规定“夫妻有生育的权利”,那么公民无论是否已婚当然享有生育权。
2、承认无配偶者的生育权,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需求
在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下,人们往往把生育和婚姻联系在一起,婚姻成为生育的前提。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出现了多样化,虽然多数人仍选择结婚生子的传统生活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单身不婚、离异、丧偶后不愿再婚、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些人不选择婚姻生活,但并不代表其没有生育、延续后代的需求,只要其行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就不应当过度地干涉,社会公众也应当予以理解和尊重。我们必须认识到:缔结了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同样,不婚、非婚也并不能否定其有生儿育女、为人父母的权利和愿望,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愿望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吉林省该条例体现了对女性无配偶者的权利保护,是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值得肯定与赞许。
3、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无配偶者生育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无配偶者享有生育权在理论上不存在疑义,至于现实中其能否行使生育权以及如何行使生育权则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发展,为无配偶者不通过男女自然两性结合而实现生育权提供了可能性。人工授精技术是人类发明应用最早的一种人工生育技术,一般指男女的精卵通过非方式形成合子而达到生育的方式。未婚男女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并且我国已经建立了库,也可以帮助那些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单身男性亦可以通过“”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是指将男性和他人卵子植入某一适合怀孕的妇女体内,直至胚胎孕育成熟,分娩出婴儿,其中的由该单身男性提供,卵子由卵子库提供。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工授精和行为并没有侵害第三方或社会的利益,而是一种尊重人权、符合人性的措施,法律应当允许,当然也应对其从制度和程序上做出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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