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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第13条规定是什么?

杜* 山西-吕梁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30 00:39:00 319人阅读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第13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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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之一,人民应当认定与提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020-08-30 00:40: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对于新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新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全文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如下: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最高人民确定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管辖。
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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