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没必要一定盖章,只要签字就是有效的
土地法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土地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写合同没有用,那根本不是合同,谈不上有效与否,但是做了这个事,政府可以依法对双方相应处理,即使卖方再知错就改、坦白从宽,政府也很难把土地再给卖方,极有可能执行土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条件收回,再安排干什么,卖方管不了。这不是欺诈,自己事先没有打听一下当地偷卖土地的价格行情吗?和这差不多就行了,别人卖的贵用不着羡慕嫉妒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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