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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保险该怎样报销

魏* 广西-百色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8.12 08:19:57 435人阅读

员工工伤保险该怎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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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员工工伤保险该怎样报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报销方法及要求如下:
1、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单及一应材料说明。
2、工伤医疗过程中,请工伤员工向医疗机构说明是工伤,医院用药的时候会注意,此时注意不要划社保卡,走手工报销流程,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进行工伤报销。
3、一般工伤报销是100的。当然这仅是医疗费用,公司在停工留薪期要照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伤残定级,在解除(有些伤残情况公司不能主动解除)或终止时还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基金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支付伤残补助和伤残医疗补助金。
4、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020-08-12 08:20:5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由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补助费。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领取失业金期间能享受生育险、手术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疾病的医疗费:
1,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发票等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申请,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生育医疗费、《出生证》、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满后;
2,并且继续为其缴费、接生费,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计划生育光荣证》,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女职工生育出院后,补助费标准为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

车辆损失险没有强制性,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是许多车主的选择,但一旦出了事故,没有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也就不理赔拖车费了。 从保险公司了解到,如果车主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在发生事故后需要拖车,产生的拖车费,保险公司会报销。如果没有车辆损失险,拖车费只能由车主自己负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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